我國對于作品是實行自愿登記的,但是對于已經辦理登記的進行重點保護。具體的法律依據有:《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》和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》。
著作權法第三條和第五條對作品進行了列舉和排除的雙向規定,即本法所稱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、藝術和自然科學、社會科學、工程技術等作品:
版權登記的受理范圍細則如下:
1.文字作品;
2.口述作品;
3.音樂、戲劇、曲藝、舞蹈、雜技藝術作品;
4.美術、建筑作品;
5.攝影作品;
6.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;
7.工程設計圖、產品設計圖、地圖、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
8.計算機軟件;
9.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。
但是著作權法不適用于:
1.法律、法規,國家機關的決議、決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質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譯文;
2.時事新聞;
3.歷法、通用數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
即上述作品不享有著作權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國家采取的主要是排除法來做規定,只要不屬于以下幾種,原則上都可以受理:
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,不屬于版權登記的受理范圍:
1.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;
2.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;
3.依法禁止出版、傳播的作品。
以上就是哪些情況不能進行版權登記的相關介紹